浙江天鴻律師事務所

                                      合同三十六計|第二十八計 重簽署 輕履行?補充協議拍了拍你
                                      發布日期:2020年09月27日 瀏覽次數:590

                                      本文作者:吳珺嫻律師

                                      校對:陳月婷律師

                                      審核:王舒琪律師

                                      合同管理過程中,嘉興法律顧問發現大家常常出現“重簽署,輕履行”的情況。

                                      合同簽署時,從嘉興律師經辦人員到相關專業部門都十分重視,認真、慎重審查;而到了合同履行階段,可能無人跟進或者不予重視,對合同履行的變化不能及時發現或做出正確的應對措施。

                                      背景:

                                      2019年7月,A公司與B公司簽署了《X項目合作協議》,約定A公司將其名下的X項目以2億元價格轉讓給B公司,并過戶至B公司的100%持股的項目公司C公司名下, C公司應付的項目轉讓款中的6000萬元抵銷A公司欠B公司的債務。

                                      項目過戶前,B公司因自身原因決定將項目公司由C公司變更為其實際控制但不持股的D公司。

                                      B公司與A公司口頭協商,A公司同意配合,并與D公司簽署了《項目轉讓合同》。協議簽署后,D公司支付了項目轉讓款14000萬。

                                      原告A公司起訴D公司:

                                      同年10月,因地價上漲,A公司起訴D公司,以延期付款6000萬元為由要求解除《項目轉讓合同》。


                                      D公司抗辯認為:

                                      D主張該其與A公司簽署的《項目轉讓合同》系承接A公司與B公司簽署的合作協議,6000萬元項目轉讓款已抵銷,不存在延期付款。

                                      最終,法院判決D公司敗訴。

                                      合同變更:

                                      嘉興公司法務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和更改。

                                      因合同是各方簽約主體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只要經各方協商一致的內容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標的、交易價款、質量標準、付款期限、各方權利義務等發生變化,均屬于合同的變更。

                                      D公司敗訴的主要原因是:

                                      項目公司由C變更為D,項目公司D需支付的6000萬元轉讓款沖抵A公司欠B公司債務,D公司實際無需實際支付。

                                      屬于合同的重大變更,A、B、D公司應簽署補充協議書面確定。

                                      在合同履行中,嘉興法務若發生了簽訂合同時變化的情況,應該要注意什么呢?

                                      一、變更主體對應:

                                      即合同變更原則上是原合同主體進行協商并書面確定,如涉及為第三人設定義務的,須增加第三人為新的合同主體,取得第三人書面同意,否則,該約定對第三人無效。

                                      在多方合同主體情況下,如非經法律專業人員判定該項變更僅涉及兩方或部分合同主體,應由全部合同主體共同對變更內容進行書面確認;經法律專業人員判定僅涉及部分主體變更的,可僅由涉及變更的主體進行書面確認,否則,如遺漏合同主體,變更內容對遺漏的主體無效。

                                      二、變更內容明確:

                                      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應具體、明確,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某一項內容的變更往往涉及多個合同條款的變化。

                                      例如,變更一項合同標的,同時需要變更該項標的的質量標準、價款、付款時間、交付時間等,均需明確約定并經專業人員審查。

                                      三、變更形式書面:

                                      合同變更協商過程中,嘉興打官司盡管采用了會議紀要、備忘錄等形式書面確認協商過程,在協商一致后,應當以補充協議形式書面明確。

                                      如在特定情況下不適宜采取補充協議的,可與法律專業人員溝通后采取合同相對方出具關于合同變更內容的單方承諾函形式解決。

                                      四、變更時間及時:

                                      合同變更應及時協商并簽署補充協議,避免久拖不決,引起法律糾紛。

                                      如合同相對方不予配合辦理變更或難以協商一致,則應向合同相對方發出書面通知,闡明原合同約定、實際履行變化、合同變更要求和協商期限,如有必要,可請求法律專業人員協助。

                                      應避免先履行后喪失簽署變更補充協議的機會或者談判能力。

                                      五、變更備案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就變更內容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如原合同在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備案的,原則上變更后的合同或補充協議亦需要辦理備案后續。

                                      六、變更檔案齊全:

                                      合同變更過程中出具的來往函件、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協議、承諾函等所有書面文件均應妥善保管。

                                      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的,應同時保存郵寄單據、送達回執。

                                      實踐中,大量合同糾紛或訴訟的產生正是因為合同履行情況發生變化,但各方主體未及時書面確認,一方主張合同變更卻無書面證據支,從而敗訴損害己方利益。

                                      對合同可能發生的變更情況,建議由企業的法務或法律顧問處理,或委托專業法律人士處理。


                                      本文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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